母亲病重之际在家庭微信群里留下了一则信息,表示财产全部由女儿继承,但其他继承人认为这份遗嘱无法证实母亲的真实意思,应当认定无效,这场家庭矛盾该如何化解?
被继承人赵某育有独生女小钱,赵某于2016年离异。近几年,赵某不幸患病,身体每况愈下。在病重之际,她在家庭微信群中留下以下内容:由于其病重时日无多,去世之后所有财产均由女儿小钱一人继承。赵某身故后,其留下的房产、汽车、股份、存款等遗产都在另一继承人孙某(赵某的生母、小钱的外婆)处。但孙某居住在外地儿子处,并未配合小钱办理继承事宜,于是双方产生纠纷。小钱认为:母亲在微信群中的内容系遗嘱,是她的真实意思表示。外婆孙某认为: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属无效遗嘱,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因此,小钱将孙某诉至法院,要求按遗嘱继承母亲的遗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被继承人赵某在家庭微信群中留下信息,虽然信息系被继承人账号发送,并注明姓名、年、月、日,但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任意一种遗嘱形式,属无效遗嘱,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不过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祖孙俩关系向来不错,矛盾的症结点其实在于孙某居住在外地的儿子对继承方案有异议,因此本案有调解的可能。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孙某放弃继承,遗产由小钱一人继承。
法官说法: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可见,遗嘱必须依照民法典来订立。除了自书遗嘱和公证遗嘱之外,其他的遗嘱形式都需要有两个以上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才能有效。微信或者其他新的网络电子手段只是载体,通过微信朋友圈、小程序或者电子邮件这些新形式所立的遗嘱,即便本身属于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由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从法律角度来说都是无效的。
民法典实施以后,遗嘱继承以在后遗嘱为准,同时新增录像遗嘱和打印遗嘱两种形式,现在共有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录像、打印、口头6种遗嘱形式:
公证遗嘱,需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口头遗嘱,仅在危急情况下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下成立,且危急情况解除后能用其他形式立遗嘱的,口头遗嘱无效;打印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遗嘱人和见证人逐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录音录像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在录音录像中记录遗嘱人和见证人的姓名或肖像,记录年、月、日。
另外,常见的遗嘱无效情形应注意,许多遗嘱人立具自书遗嘱和打印遗嘱时常见漏签年月日或签署不全的问题,导致遗嘱无效;其他遗嘱常见见证人及见证人签章问题导致遗嘱无效。因此,在订立遗嘱时,立遗嘱人或见证人的签名和年、月、日缺一不可,不可用私人印章代替签名,年、月、日均需写明。
还要提醒大家,遗嘱的形式是至关重要的,无论订立什么样的遗嘱都要符合法律的规定才有效。(黄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