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由于公司经常安排加班却不支付加班费,我遂提出辞职。离职时,公司开具了离职证明并让我在存根上签字,但存根上的具体内容我未细看。离职后,我向公司讨要拖欠的加班费,不料被拒绝,公司的理由是离职证明存根已载明“在职期间的工资、奖金、加班费等均已结清,本人放弃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请问,这种条款对我有约束力吗?
读者:陈语
陈语读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双方可以就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事项进行协商,一方可以作出处分、放弃民事权利的决定,并就协商结果签署离职协议书。但是,离职证明不能代替离职协议书。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出具的证明,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离职证明中应当载明的内容只应包括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本案中,你在离职证明存根上签字,仅代表你签收了离职证明,至于离职证明存根上的“在职期间的工资、奖金、加班费等均已结清,本人放弃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的条款,只能认定是公司的单方行为,而非双方通过协商达成的协议。所以,该格式条款无效,公司拒绝加班费的理由不能成立。
本期信箱由北京高文(合肥)律师事务所潘家永律师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