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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配合职业病诊断 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督促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3-11-30 15:16:28

编辑同志:我在某公司的打模铸件车间工作多年,于2023年11月离职。在离职体检中,我因被查出哮喘和听力损伤等疾病,遂申请职业病诊断。但由于公司拒绝出具相关诊断资料,致使职业病诊断机构迟迟未出诊断结论。请问,我该怎么办?

读者:王世元

王世元读者:《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职业病诊断需要以下资料:(一)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二)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四)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第二十三条规定:“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资料,用人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10日内如实提供。”如果该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要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依法提请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督促其提供,你本人也可向卫生健康部门投诉。

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六十条的规定,经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督促,该公司仍不配合,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结合你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你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你的自述或工友旁证资料、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