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中,双方当事人往往会约定交货地,那么这类约定是否属于约定了合同履行地,交货地是否就是合同履行地?当发生争议后,如何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近日,铜陵市铜官区法院就再次遇到了这样一起案件,原告以交货地位于铜官区为由向该院提起诉讼。立案庭承办法官通过审查认定该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告知起诉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在经释明无果后,承办法官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某甲、某乙两公司均是住所地在外地的建筑企业,2022年6月,双方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约定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位于铜陵市铜官区的某建筑工地提供HDPE实壁管,某乙公司收货后支付货款。合同签订后某甲公司依约完成交货,但某乙公司却迟迟未能付款,某甲公司催讨无果后遂向某乙公司工地所在的铜陵市铜官区法院提起诉讼。
经审理,法院认定该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某乙公司住所地不在该院辖区,虽交货地点位于铜陵市铜官区,但是双方也未明确约定将交货地点作为合同履行地,因此该案属于对合同履行地点没有约定的情形。
对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根据某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并结合合同义务,可以确定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某甲公司为接收货币一方,依法合同的履行地应为某甲公司住所地,但某甲公司住所地亦不在该院辖区,铜官区法院无管辖权,法院依法裁定,对某甲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
▶小贴士:
通常情况下,合同类纠纷的管辖问题有约定的从约定,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辖。民商事纠纷中,合同履行地是确定管辖法院的重要问题,关于合同履行地,我国民事诉讼法是根据“争议标的”来确定合同履行地管辖的。法官提醒,在立案前应查询好相应的管辖规定或者提前询问相关信息,正确选择管辖法院,提高立案成功率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