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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侵权竞合时 员工能否获“双赔”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3-12-04 15:20:22

劳动者下班途中遇车祸,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后起诉该起车祸的侵权人,还能获得赔偿吗?11月30日,记者从庐江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依法作出肯定回答。

2022年1月12日,张某驾驶电动车在下班途中,与刘某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张某受伤、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某和张某负事故同等责任。经鉴定,张某一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一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刘某某的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张某系某公司员工,事故发生后张某向公司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在认定工伤后,2022年9月,经庐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张某获得工伤保险赔偿。

2023年3月,张某要求刘某某赔偿,因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按责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9万余元。审理中,保险公司提出异议,认为张某已获得工伤保险赔偿的部分,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经审理,庐江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相关责任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张某主张的医疗费已扣减工伤保险待遇报销部分,对该项主张法院予以支持。对张某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张某有充足证据佐证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理损失,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先行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张某经济损失,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责赔偿。

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合肥中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在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仍有权请求侵权人依照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张某因交通事故发生的实际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合肥中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法官说法:

劳动者具有双重主体身份——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和人身侵权的受害人。基于双重主体身份,劳动者在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的同时,有权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在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和侵权人应当依法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因受伤职工(受害人)先行获得一方赔偿、实际损失已经得到全部或部分补偿而免除或减轻另一方的责任,但就受害人遭受的医疗损失部分,工伤保险待遇已经支付的医疗费,受害人则不得向侵权人主张重复赔偿。(记者 吴文珍 通讯员 王译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