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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所获人身损害赔偿 不属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3-12-04 15:23:28

编辑同志:小李外出途中,一辆汽车突然闯红灯撞伤他。事后交警认定机动车负全部责任。小李获得了人身损害赔偿,包括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后来小李和妻子小齐闹离婚,小齐要求分割这笔钱,遭小李拒绝。请问,小齐有权要求分割这笔赔偿款吗?

读者:齐琪 

齐琪读者: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其中的“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是指与生命健康直接相关的财产,具有人身专属性,因此,应当专属个人所有。很显然,对于小李因遭受人身损害所获得的赔偿款,在双方离婚时小齐无权要求分割。

本期信箱由北京高文(合肥)律师事务所潘家永律师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