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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撤销 同居期间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3-12-04 15:24:23

编辑同志:婚后,我发现丈夫陈某患有重大疾病,但他未在婚前如实告知,我无法接受,准备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两人婚姻。我与陈某已经共同生活了1年多时间,拥有不少财产。请问,婚姻被撤销后,两人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处理?

读者:温霞 

温霞读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规定:“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结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的规定,婚姻被法院依法撤销时,对于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分割,遵循的原则是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当你和陈某无法协商一致时,则首先要划清个人财产和共同共有财产。对于有证据证明属于一方所有的,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包括一方的劳动收入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获得的合法收入;而对于双方共同经营或投资所得的收入和共同购置的房屋等,应认定为双方共同共有,双方平等地、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分割共同共有财产时,法院会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同时还会考虑到双方对共有财产的贡献,以及适当照顾各方生产生活的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