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信公考面试“包过”的承诺,与公司签订合同,交了30万预约金,结果不仅没有等到好消息,预约金也讨要无望。11月28日,记者从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双方当事人因签订“操作公务员”考试的委托合同引发纠纷,最终法院二审认定合同无效,返还预约金。
签“包过”合同引纠纷
原告汪某为了能让儿子顺利通过公务员面试,2022年2月与淮南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合同自愿书》,约定该公司收取办事预约定金20万元。等汪某儿子通过公考面试,顺利报到后,算入总钱数,总钱数另行结算;事不成,公司则退回预约定金。
合同签订后,汪某陆续向该公司账户转款30万元。又查明,淮南某人力资源公司成立于2019年9月10日,法定代表人为徐某,注册资本1000万元,徐某认缴出资额800万元,但是股东实缴出资额均为0元。因汪某儿子考公失败,于是向该公司讨要预约定金。但是徐某已去世,遗产由其子女继承。双方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汪某起诉至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我国的公务员录用是按照依法公开公正、规范严格的招考程序,有着公平、平等、竞争、择优的录取原则。该案中,汪某陈述其与淮南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合同自愿书》系帮助其儿子操作公务员面试通过,并支付了30万元。该公司通过收取高额费用向汪某承诺为其儿子操作公务员面试通过,其行为客观上违反了公务员录用的相关规定,对于客观公正的人才选拔机制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该合同违反公序良俗,应认定无效。
根据现有证据,该公司已退还汪某20万元,剩余10万元未退。一审法院认定,汪某要求淮南某人力资源公司返还剩余10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法院细辨责任承担
由于汪某当初将30万元均打入了徐某的个人银行账户而非淮南某人力资源公司账户,且之后徐某也是通过现金方式向汪某返还了20万元,所以徐某作为该公司的股东,以其个人账户代公司接收汪某支付的款项,并在之后又通过个人向汪某退款,造成其个人财产与法人财产无法区分,构成财产混同,徐某应当对返还汪某的10万元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徐某已去世,其子女应当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对徐某的债务承担退赔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淮南某人力资源公司一次性返还汪某10万元,徐某子女以其继承徐某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对此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徐某洋、徐某相不服,向淮南中院提起上诉。
违背公序合同无效
淮南中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淮南某人力资源公司经营范围为:职业中介,房屋中介,物业管理,并不从事公务员面试培训业务。双方当事人在《合同自愿书》中约定“共同完成工作安排之事”直至“乙方报到上班后”,又约定30万元大额报酬,从合同文义、合同目的、合同履行情况、汪某的陈述来看,可以认定签订《合同自愿书》系淮南某人力资源公司帮助汪某儿子操作公务员面试通过。公务员考试是国家为了筛选应聘公务人员的应征者,所进行的考试。双方当事人妄图违规“操作”公务员面试,危害国家招录公务员正常秩序,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及诚实、守信的善良风俗,案涉合同应当认定无效,涉案该公司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记者 唐欢 通讯员 方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