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公司一名员工已打卡下班并出了公司大门后,因发现其私人快递被遗漏在二楼而返回去取。当其取到快递下楼快到一楼处,因不小心踏空,导致脚部崴伤。请问:该员工是否构成工伤?
读者:邢玉驾
邢玉驾读者:该员工不构成工伤。就员工是否构成工伤以及能否视同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分别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本案中该员工当时已经下班,并出了公司大门,即不属于“工作时间”;该员工之所以返回,只是为了取私人快递,即并非出于工作原因。
本期信箱由江西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颜梅生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