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地及公司所在地均为A地。因与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协调无效,我准备向A地法院提起诉讼。但有人认为,基于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如发生纠纷由B地法院管辖”,故在已经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我只能向B地法院提起诉讼。请问:该说法对吗?
读者:张莉莉
张莉莉读者: 该说法是错误的,即你仍可向A地法院提起诉讼。这里涉及到协议管辖问题,指的是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就协议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该法律条文明确表明:协议管辖的适用领域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其中的合同纠纷包括因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违约等所产生的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因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而产生的民事纠纷,即因身份关系产生民事纠纷的不能协议选择管辖法院。而劳动争议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具有人身属性,故不能适用协议管辖的有关规定。
本期信箱由江西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颜东岳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