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活泼好动,课间在一起嬉戏打闹是常有的事,但如果在打闹过程中不慎发生意外,导致同学受伤,那么家长和学校哪方为此应该承担责任呢?12月4日,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原告牛某与被告吴某、陈某为谢家集区某中学的同班同学。2022年10月10日上午课间休息时,三人在嬉闹中,不慎导致牛某牙冠折断。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牛某将吴某、陈某以及学校列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认为吴某、陈某导致原告受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要求共同赔偿其护理费、营养费、后续诊疗项目所需费用及鉴定费、诊查费共计1万余元。
考虑到3名未成年人为同班同学,平日朝夕相处,一判了之不仅无法得到双方家长的理解,还有可能破坏同学友谊。法官在审理过程中,重点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对孩子家长以及学校负责人进行了普法、释法和说法。最终,吴某与陈某愿意分别一次性赔偿原告2800元和3800元,学校也同意赔偿原告5000元,原告对此表示同意。至此,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案件画上了圆满句号。
法官说法:学生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受到人身损害,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若侵权人系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赔偿责任首先从本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同时,学生各方面发育还不成熟,在脱离监护人监护范围外容易受到人身伤害。因此,学校也应严格、充分、全面、到位地履行保障职责,为在校学生筑牢人身安全防线。(通讯员 高寅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