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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后 之前离婚协议补偿还有效吗?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3-12-07 15:25:20

编辑同志:我与前夫王某于2016年3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因我前些年在田间劳动时受伤致手臂伤残,离婚后王某自愿每年贴补我生活费6000元,直到我60周岁止。离婚后,王某已履行给付义务至2021年2月。2021年3月我与现任丈夫再婚,王某便停止给付。我认为该费用系因手臂伤残、综合财产分配等情况后王某自愿给付的经济补偿,遂要求其继续履行协议。对方则认为我已和他人结婚,应由我现在的丈夫履行扶养义务,拒绝给付。请问,这种情况下,我还能要求前夫王某继续支付经济补偿吗?

读者:李芬 

李芬读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及其他双方自愿达成的条款,只要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规定,则行为有效,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与法律规定的行使其他财产分割等重要民事权利的规则相同,以双方协商确定的分割方案或者补偿方案为先,最大限度地尊重双方对私权事务的意思自治。虽然离婚后,男女双方再无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但这并不妨碍双方通过离婚协议约定在离婚后给予对方一定的经济帮助。因您身体存在残疾,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男方自愿每年贴补6000元至60周岁,协议合法有效,对方应当继续按约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