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是一名化工厂的库管员,平时负责公司产品的出入库和盘点、清理工作。去年底确认怀孕,到医院检查后,医生诊断我身体状况不适合目前的岗位环境和工作量。为此我向单位提出调岗申请。公司经研究拒绝了我的调岗要求,同时还告诫我要是不执行公司决定将解除劳动合同。请问,我这种情况可以要求特别待遇吗?
读者:陶小芳
陶小芳读者: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因妊娠、生产、抚育婴儿往往无法正常提供劳动,可能被一些用人单位视为负担,轻者调岗降薪,重者直接辞退。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在此基础上,《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健康以及休息的权利。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您有权要求单位执行特别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