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追求有品质的家居环境已经成为一种潮流。但是消费者遭遇材料以次充好、工期任性延误等困扰,该如何维权?12月6日,记者从寿县人民法院获悉,因装饰公司老板“跑路”,装修工人无法继续施工,法院最终以装饰公司违约在先,判决解除装修合同,并由装饰公司承担业主损失。
2020年11月,青年小王(化名)在寿县某小区购买一套房屋后,与合肥某装饰公司签订了《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双方协商确定工程预算总价款为16万元,同时对施工面积、工期、付款方式、违约责任都做了具体约定。小王按照合同要求陆续向合肥某装饰公司及法人代表小飞汇款8万元。合肥某装饰公司在前期做了一些施工后,无故推迟施工进度,后期干脆与小王玩起了“失踪”。小王无奈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装修款8万元并支付相应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装修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合法有效。但是装饰公司收到小王汇款后,虽前期进场有一部分装修工程量,但中后期其处于失联状态,因工期拖延以至于完全停工,导致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所以小王请求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另外,小王诉讼中向法院申请对已施工部分工程量造价进行评估鉴定,后经第三方公司鉴定结果为38070.8元。
装饰公司没有遵守诚信原则,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并给业主带来损失。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合肥某装饰公司向小王返还装修款41929.2元、违约金24000元,并支付相应评估费。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记者 唐欢 通讯员 陈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