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由于亏损严重,公司已长时间无力清偿我们的欠薪。请问:我们能否直接要求已经抽逃出资的梁某等三名股东担责?
读者:黄丹丹
黄丹丹读者:你可以要求梁某等三名股东担责。一方面,梁某等三名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违法。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行为,包括抽逃注册资金和抽逃股东出资等。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即基于股东的出资构成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的全部法人财产,也是公司对外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的保证,股东抽逃出资实际上是股东转移公司资产却未支付公平、合理对价,必然会损害公司偿债能力,故为法律所禁止。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也指出:“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无论是在审判阶段还是在执行阶段,作为工资性债权人的你们,只要具备对应条件,都有权直接要求梁某等三名股东清偿欠薪。
本期信箱由江西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颜梅生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