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在我已经正常履行职责、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即将满一周年之际,我所在公司以其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要求变更与我的劳动合同,因其没有提出任何依据而被我拒绝后,公司遂让我离职。面对我索要年终奖,公司又借口发放年终奖系其经营管理自主权、我无权干涉而拒绝。请问:公司究竟应否向我发放年终奖?
读者:苗虹虹
苗虹虹读者:公司应当向你发放年终奖。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其中的公平原则,要求用人单位、劳动者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行为、平衡各方利益,以社会正义、公平观念处理彼此之间的纠纷。具体表现在:参与劳动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利益应当均衡,合理分配义务;合理地承担各自责任。与之对应,用人单位对于在年终奖发放之前离职的劳动者应否发放年终奖,应当结合劳动者离职的原因、时间、工作表现和对单位的贡献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对于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的,提前离职的劳动者有权获得年终奖:劳动合同的解除非因劳动者单方过失或主动辞职所导致的;劳动者已经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的工作业绩及表现不符合年终奖发放标准的。而本案情形恰恰与之吻合:一方面,公司要求你离职,是其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协商达成一致,即与你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