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男子徐某不仅经营着酒店和烟酒店,有正常经营收入,还在判决生效后卖掉其名下一套房产,卖房款却未用于偿还案款。近日,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通过将被执行人徐某移送“拒执罪”,顺利执结该案。
自诉人马某诉被执行人徐某于2020年6月9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马某将其对亳州某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20%的股权转让给徐某,股权转让款1247000元,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协议书签订后,马某按照约定完成股权交付,但徐某未按期支付股权转让款,马某遂将徐某诉至法院。亳州市谯城区法院于2021年7月作出判决,判令徐某支付马某股权转让款1247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因徐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义务,马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执行期间,先后向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徐某在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后依然拒不申报财产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调查,徐某经营有酒店和烟酒商店,具有经营收入,在判决生效后,他还将其名下的房产以68万的价格卖出,在偿还20万元银行贷款后,剩余48万元用于其他支出,并未履行生效判决,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人马某固定相关证据后,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谯城区法院立案后,徐某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
徐某被羁押期间,自诉案件承办法官曹如雷向被执行人徐某及其家人释明拒执罪的严重后果,督促徐某及家人履行生效判决义务,经过与双方当事人多次的调解,徐某家人一次性履行30万案款,并缴纳诉讼费、执行费和1万元罚款,并就后续案款提供连带保证人和一辆汽车作为质押与马某达成和解协议。马某向法院提出撤诉,该案顺利执结。(郑文慧 记者 常振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