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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得与疑似职业病患者 终止劳动合同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3-12-14 15:16:09

编辑同志:我于2020年11月到某家具厂打工,从事家具面板切割工作,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从2023年10月开始,我常常感到胸口痛、气喘、呼吸困难,遂到医院检查,结果被诊断为疑似尘肺病,并接受医学观察。然而此时家具厂向我送达了终止双方劳动关系的通知书,理由是双方的劳动合同到期。请问,家具厂的做法对吗?

读者:王为世

王为世读者:一方面,家具厂的做法违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以及在本单位患职业病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而是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本案中,尘肺病属于职业病,家具厂在你被诊断为疑似尘肺病后的医学观察期间内,终止劳动合同显然违法。

另一方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据此,你有权要求家具厂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承担你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

再一方面,职业病属于工伤。如果你最终被诊断或鉴定为尘肺病,那么,可以凭《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在被认定为工伤后,享受工伤待遇。若经鉴定构成伤残的,则享受伤残待遇。

本期信箱由北京高文(合肥)律师事务所潘家永律师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