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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递交辞呈 单位也无权要求其立马走人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3-12-14 15:16:48

编辑同志:由于自身原因,我向公司递交了书面辞呈,表明将在30天后离职。不料,公司次日就决定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让我立即办理工作交接后走人。请问:公司之举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读者:张宇峰 

张宇峰读者: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关于提前通知期即劳动者预告辞职的规定。法律关于提前通知期的设定,主要是为了使用人单位免予正常生产经营受影响、遭损失。但是,也涉及到劳动者的诸多利益,包括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以及劳动者在该期限内寻找新的工作机会,避免失业。如果用人单位在提前通知期内就让劳动者离职,显然会造成劳动者的实际损失。因此,劳动者自递交辞职书至30日通知期届满前,用人单位让其离职,而劳动者无异议的,则属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提前走人的,则用人单位必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至提前通知期届满。如果用人单位不等30天提前通知期届满,就强行撵人,无疑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你在提交辞呈时明确表示30天通知期满后离职,而公司次日就决定解除劳动合同,无疑属于违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你有权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至提前通知期届满,也可以选择要求公司按其应得的经济补偿金的二倍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