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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18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3-12-18 14:5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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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阳阳:本院受理原告刘正大与被告陈阳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11民初1326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崔莉:本院受理原告袁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111民初131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任刚:本院受理原告王运生诉你与束传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111民初160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姚继东: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家银诉姚继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00 (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债权转让通知

  郑帮金诉合肥捷众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案号为庐劳仲案字(2021) 1296号仲裁裁决书】,因合肥捷众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出具(2022)皖0103执841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郑帮金向合肥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申请先行支付,合肥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审查后与郑帮金签订《先行支付协议书》,现郑帮金自愿将庐劳仲案字(2021) 1296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对合肥捷众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享有的229517. 75元债权依法转让给合肥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并将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合肥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郑帮金特公告与该债权有关的债务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股东)该债权转让的事实,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合肥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有权行使债权人的一切权利,合肥捷众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应直接向该中心在229517. 75元债权范围内,履行庐劳仲案字(2021) 1296号仲裁裁决书确定债务。

  特此公告告知

  转让人:郑帮金 

  受让人:合肥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

2023年12月15日

致歉信

  本人王梦茹,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知情权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侵害,现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致歉人:王梦茹

202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