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陈飞与妻子李丽于2015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陈小小。后双方感情破裂于2023年8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陈小小由母亲李丽抚养,父亲陈飞承担孩子抚养费每月2000元。双方离婚后,陈小小随母亲居住生活,陈飞每月按时支付生活费。前段时间,李丽为即将上小学的孩子报了书法、攀岩、钢琴、美术、跳舞、播音等多个兴趣班,并电话通知陈飞以后每年需要额外分摊兴趣班费用3万元,陈飞感觉难以接受。请问,这种费用需要分摊吗?
读者:王丹丹
王丹丹读者:这种兴趣班费用不应分摊。抚养费支付的数额应当具有合理性,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所支付的抚养费并非是子女花费的所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值得注意的是,长期以来,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的教育费的范围主要是高中、初中和小学的教育费用,包括学费、书本费及孩子必须接受的教育项目的相关支出。超出基本教育的额外教育费用,如补习班、兴趣班的费用及择校费等,往往不被计算在教育费的范畴,额外支出由未成年人父母协商确定。因此,上述参加兴趣班的费用是超出基本教育的额外教育费用,在双方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要求负担此费用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