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安徽法制报全媒体中心记者 徐奥萍 通讯员 许夏平)以房地产和建筑工程为依托攫取巨额经济利益,以黑社会性质组织暴力为后盾推进拆迁工程。11月29日,由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某、杨某荣等57名被告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一案,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两名主犯因所犯各罪,数罪并罚,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二年至二十四年。一审宣判后,杨某荣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
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该组织于2000年左右逐渐坐大成势,至2008年,以刘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初步形成。此时,杨某荣因刚涉足当地房地产和建筑工程领域,亟须借助刘某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势力攫取经济利益,遂以企业为基础,通过给予股份、支取工资等方式为该组织提供有力经济支持,并以该组织的暴力为后盾推进拆迁工程,杨某荣成为组织成员公认的“老大”,与刘某同为组织者、领导者。
期间,该组织成员共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等犯罪 40余起,并实施殴打他人、打砸他人财物等违法行为10起。此外,该组织成员实施的非组织违法犯罪活动还涉及窝藏、串通投标等7个罪名,涉及违法犯罪事实20余起。
镜湖区检察院审查认定,该组织通过有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获取巨额经济利益,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同时,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称霸一方,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生产秩序,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11月29日,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4个罪名,与已判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被告人杨某荣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7个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其他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至拘役三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同时对组织者、领导者刘某、杨某荣及四名骨干成员个人财产全部没收,对各被告人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均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据了解,该案由省扫黑办挂牌督办,检察机关分两批起诉至法院。法院先后于今年9月、11月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整个庭审共历时6天,55名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