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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提前吃午饭被辞退?法院判了!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3-12-20 14:54:59

近日,“员工提前几分钟吃午饭被公司辞退”引发热议。员工小王多次早退去食堂就餐,公司以严重违纪为由辞退员工,并拒绝支付赔偿金,是否合法?

2021年,小王入职A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令小王没想到的是,入职不到2年,自己竟然收到一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A公司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上午的工作时间为早上8点到中午12点。而公司发现,在2022年11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期间,小王中午提前下班就餐的次数高达12次。A公司认为,小王的行为违反公司制定的《员工管理规定》,构成严重违纪,于是在2022年12月向小王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小王认为,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应当支付赔偿金2万元,并向仲裁委提出了仲裁。仲裁委支持了小王支付赔偿金的仲裁请求。A公司不服,起诉至海安人民法院。

法庭上,小王辩称,自己只是提前一点离开工作岗位,就餐打卡时间在11:50到12:03不等,并没有影响本职工作。甚至有时候到食堂就餐的时候,已经到了12:03,明明已经可以视为下班时间了,但是A公司却认为依然属于早退,理由是走路去食堂需要五六分钟。他认为,公司的制度过于苛刻,缺乏人文关怀,把提前就餐的行为认定为严重违纪,也不合法。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2022年4月,A公司组织制定《员工管理规定》,该制度规定,连续一个月内迟到、早退达9次以上算严重违纪给予降级降职、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其中,早退指在规定的下班考勤时间前离岗,时长在30分钟之内的情形。A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员工管理规定》通过法定民主程序制定,且小王不予认可,故该管理规定不能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A公司以小王中午至食堂就餐时间早于上午下班时间十分钟至几分钟不等,即解除劳动合同,既不符合《员工管理规定》的阶梯性处理方法(即降级降职、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具有合理性。A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前履行通知工会的义务或者起诉前补正相关程序,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系违法。

最终,法院判决A公司向小王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万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案裁判已经生效。

该消息冲上热搜,引发关注。有人认为,公司此番做法“格局太小”。还有人提出疑问,那平时占用下班时间的加班怎么算?

对此,海安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刘昌海表示,“用人单位设立规章制度的根本目的就是要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故应当要依法建立、合法使用。只有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管理规定才能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公司完善管理是为了让公司能够得到更好的发展。过于严格的管理规定,也会让员工感受到束缚的压力,降低工作的积极性和生产效率。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从这里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制定流程合法主要存在三点:一是建立和完善的规章制度必须“依法”,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依据的法律包括但不限于以上规定,还有《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二是规章制度必须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三是规章制度必须公示或告知劳动者。注意,原则上说,制定、修订,都需要公示或直接告知劳动者。否则,这份规章制度可能中看不中用,甚至完全无效。(钟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