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是某高职学校的教师,于2017年脱产攻读在职博士。在我入学前,学校与我签订的培训协议约定:由学校支付培训费、差旅费,读博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博士毕业后在学校服务10年,若提前离职,应按学校在培训期间支出的所有费用支付违约金。最近,一所本科院校要调我去,可学校说支付违约金26.2万元后才能放人,其中包括我培训期间领取的工资奖金22万元。请问,学校的要求有根据吗?
读者:吴玉婷
吴玉婷读者:学校与你签订的培训协议及服务期约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遵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据此,违约金数额为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培训费用。
问题是,能否将工资性收入纳入培训费用之中?《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很显然,培训费用不包括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培训期间的工资。因为,培训费用是用于培训的直接费用,工资是用人单位依法或依照约定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二者性质截然不同。因此,该高职学校无权要求你返还工资奖金,而只能就实际支出的培训费、差旅费主张违约金,并且要按你的服务年限进行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