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停在4S店,隔壁餐馆失火蔓延至4S店导致停放在店内的车辆及个人随车物品被全部烧毁,损失该由谁担?12月18日,记者从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理这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时抽丝剥茧,认定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偿。案件经上级法院二审后维持原判。
2022年11月11日,原告魏某为其所属轿车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以及平安驾乘无忧四代保险。今年1月30日,原告将轿车送往4S店保养。第3日凌晨,附近餐饮店厨房失火蔓延至4S店,致使魏某停放在店内的轿车以及车内的婴儿车、儿童安全座椅全部损毁。事故发生后,资产评估造价公司出具了就“拟资产损失价值涉及事务资产评估项目”的《资产评估报告》,报告载明4S店的资产合计损失价值 559347元,其中包括了魏某的轿车124151.30 元、婴儿车399 元和儿童安全座椅1098元。魏某向被告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赔偿车辆损失及个人随车物品损失被拒,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保险公司称,投保时保险人在保险条款中明确告知投保人,在车辆维修、保养、改装期间,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且相关条款已进行加粗,投保人签署了免责事项说明并填写了投保人声明,所以此次损失不予赔偿。原告则表示确实知晓此事,但这是被告单方制作的格式条款,在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并没有与投保人协商,属于格式条款,应当作出对保险人不利的解释。
法院认为,该案中双方签订的保险单属于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应确认合法有效。案涉轿车发生损毁是因为附近餐馆失火,火势蔓延至4S店,导致轿车被烧毁,并非处于正在保养状态下所致。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中“维修、保养期间”作了扩大解释,不仅包括轿车被维修、保养时,还包括了轿车在维修、保养前后放置汽修厂时。争议免责条款应被理解为保险人仅对轿车在维修、保养状态下发生损毁或事故与该活动有直接因果关系而不负责赔偿,但该案中,轿车毁损的发生与维修、保养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不属于保险人应当免除责任的情形。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且符合理赔的条件,保险人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另外,财产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拒绝理赔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记者 唐欢 通讯员 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