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是某服装加工厂的女工,从去年第三季度开始,公司单方面决定,每月从职工工资中扣除1000元,扣除部分用产品替代。我和单位其他女工都感觉不服,多次找厂领导理论。但单位领导以企业经营困难、所发产品价值超过工资等理由搪塞,我们感觉很无奈。请问,这种情况下公司能用产品替代工资吗?
读者:王美霞
王美霞读者:现实生活中,有的企业会采用种种理由用实物抵顶劳动者的工资。对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同时,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根据以上规定,用人单位以其产品代替货币支付工资的做法,显然违反了劳动法律的有关规定。您可向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公司立即付清拖欠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