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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安检察实质性化解行政处罚争议
为企业家减少18万元罚款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3-12-26 10:37:07

“作为一名从浙江来的企业家,我充分感受到了检察机关对民营企业家的关心与关爱,以后我也一定引以为鉴,将安全放在第一位。”12月13日,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对辖区某企业负责人周某某进行回访。回忆起自己亲身经历的安全事故行政处罚案件,周某某记忆犹新。

9月15日,周某某收到一封行政处罚告知书,由于一起一般触电事故,行政机关拟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30%(约27万元)的罚款。拿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周某某十分不解,因为相关法律法规只规定了处以上一年年收入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但并未明确“上一年年收入”的具体构成。周某某认为,行政机关仅凭税务部门核查的金额即对其作出高额处罚实有不妥,并未考虑其中有95万元是其在外省某企业获得的2021年度奖金收入,而非在涉事企业履职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其2022年度在涉事企业获得的收入仅有30余万元。

对于该案中存在的争议焦点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周某某在外省某企业获得的95万元收入能否认定为“上一年年收入”?针对此,行政机关积极向铜陵市义安区检察院发函,邀请检察机关提供专业意见,参与争议化解工作。与此同时,周某某也通过“检察长约谈企业家”方式向义安区检察院反映自己遭遇的这一“高额罚款”问题。

为了更好化解行政争议,义安区检察院经过仔细调查核实、认真研判分析,认为可以通过召开公开听证会方式为双方提供交流平台,围绕争议焦点向双方释法说理,引导各方商讨争议解决方案。

10月25日,检察机关就该案组织召开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公开听证会,邀请高校法学专家、资深律师、行政执法业务骨干担任听证员。听证员在充分听取双方的陈述后,认为行政处罚应当与当事人的行为具有关联性,应当具有合法性、合理性,还应当考虑到部分收入的延迟性以及是否在涉事企业履职过程中获得,故对周某某2022年年收入的认定不应包含其在外省某企业取得的95万元奖金收入。

随后,该院据此向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在依法核实周某某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是否成立的前提下作出行政处罚,确保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权威性。最终,行政机关经过调查核实,依法对周某某作出9万余元的行政处罚。11月20日,周某某全额缴纳罚款。(记者 徐奥萍 通讯员 王之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