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是一名库管员,负责物品的出库、入库、盘点、清理等工作,月工资8200元。由于怀有身孕已4个月,加之身体不适,无法再干比较重的体力活,我便请求调岗。公司经与我协商后决定把我调整到档案管理室,可同时决定把我的月工资调整为5200元。我不同意降薪,公司却说这符合“同工同酬”原则。请问,公司的理由能够成立吗?
读者:姚瑶
姚瑶读者:该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其错误做法应予纠正。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这些规定表明,用人单位应当对“三期”女职工给予充分的照顾,对因“三期”致使工作受到一定影响的,应具有容忍度。在减轻劳动量时,工资水平应维持不变;在安排其他轻松岗位后,也不能执行薪随岗降的原则。
本案中,公司降低你的月薪标准,显然违反了上述强制性规定,其决定没有法律效力。实践中,许多用人单位认为,对怀孕女职工按重新调整的新岗位核发工资符合“同工同酬”规定,这种认识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