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景某在与刘女士结婚后不久,就出具《房屋产权协议书》,写明:“……本人名下一套50平米房产系婚前财产,现自愿赠给刘女士。立字人景某,年月日。”但一直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3年后,因夫妻感情破裂,景某提出离婚,刘女士提出先过户50平米房产后才去登记离婚,被景某拒绝。请问,该份《房屋产权协议书》究竟是属于婚内财产约定还是婚内赠与?
读者:季超
季超读者:刘女士的主张难以成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该条是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就夫妻约定财产制所签的书面协议,不仅要就双方之间的财产归属从总体上作出安排,而且还应当有双方签名。本案中,案涉《房屋产权协议书》虽名称为“协议”,但仅有景某将名下房产给予刘女士的内容,并无其他有关双方婚前或婚后财产的约定,而且只有景某一人签字,故不应认定为婚内财产约定,而应当属于赠与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本案中,《房屋产权协议书》不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故景某可以撤销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