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因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我与公司劳动争议的裁决不服,我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由于我没有依照要求按时缴纳5元的案件受理费,法院裁定按我自动撤诉处理并分别向我和公司送达了裁定书。请问:我能否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
读者:邹莉莉
邹莉莉读者:你不能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由于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先裁后审”原则,也就是必须先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才能通过提起诉讼进入法院的审判程序。有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即是说,只要法院准予撤诉的裁定送达后,当事人便因原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而失去再次起诉的权利。尽管其中没有明文规定按撤诉处理能否再起诉问题,但是按撤诉处理与申请撤诉实质上都是放弃诉讼的意思表示,二者的差异只不过是表达方式不同:一个是当事人通过拒绝缴纳案件受理费、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未经法庭同意中途退庭作出放弃诉讼权利的意思表示;一个是通过向法院申请撤诉作出放弃诉讼权利的意思表示。即不管表达方式如何不同,但二者的法律后果是相同的。
本期信箱由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颜梅生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