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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率先为新能源汽车产业专项立法
来源:安徽法治报全媒体中心记者 吴文珍 阅读量:10000 2024-01-02 15:52:33

本网讯(安徽法治报全媒体中心记者 吴文珍)2023年12月2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安徽省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这也是全国首部省级层面的新能源汽车产业专项立法。

近年来,我省深入实施制造强省战略,汽车产业已成为引领发展的优势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走在了全国前列,掌握了电池、电机、电控核心技术,在智能化技术上取得了突破,培育了一批有较强竞争力的龙头企业,成为了汽车出口大省。但在零部件产业规模、创新能力、人才培养、产业集聚能力等方面仍存在短板。制定《条例》,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创新引领,营造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良好生态,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建设,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

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了解到,《条例》共设7章43条,包括总则、创新引领、产业链提升、场景拓展、开放合作、支撑保障及附则。《条例》从我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实际需要出发,对依法推动该产业发展进行探索创新。

《条例》明确,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的范围,主要是依托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园区以及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基地)等。省人民政府应当推动长三角地区共建新能源汽车产业链联盟,推动充换电等基础设施协调应用,鼓励开展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发展的多层次全方位对接合作。

《条例》规定,鼓励、支持组建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联合体、创新联盟等方式,开展新能源汽车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支持建设国家级和省级汽车领域实验室等创新平台。支持市场主体承担或者参与国家级、省级、市级重大科技项目。鼓励开展与新能源汽车相关的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跨学科交叉领域的研究。支持开展新能源汽车关键共性技术攻关,支持开展氢内燃机、甲醇制氢、甲酸制氢、固态电池、碳化硅半导体、滑板底盘等新技术研发应用。

为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链的绿色发展,《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公布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导向目录,统筹协调新能源汽车产业链补链延链强链。支持新能源汽车龙头企业发展,培育“链主”企业。推动绿色低碳理念贯穿新能源汽车产业全链条;鼓励、支持新能源汽车企业开展电池碳足迹和绿色低碳技术研发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