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与公司因劳动争议引发诉讼后,与我素有矛盾的同事李某为落井下石,未经公司委托,私自以公司的名义向法院提交了对我不利的证据,而公司事后对李某的行为表示追认。请问:公司的追认是否有效?
读者:吕芳芳
吕芳芳读者:公司的追认无效。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分别规定:“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即就民事活动而言,委托代理必须有委托人的事先授权,在没有委托人事先授权的情况下,如果委托人事后追认也可发生法律效力。但这并不能适用于民事诉讼活动,因为民事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委托诉讼代理是指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诉讼代表人的委托,代为进行诉讼活动。而诉讼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解决讼争的活动,即诉讼行为不等于民事行为。也正因为如此,决定了民法典关于委托代理的规定不能适用于委托诉讼代理,其中当然地包括事后追认的规定。与之对应,李某未经公司委托,私自以公司名义向法院提交证据的行为,虽然公司事后认可,但亦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