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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养宠物难要回 关键在一纸协议
来源:安徽法治报全媒体中心记者 吴文珍 通讯员 崔年 阅读量:10000 2024-01-05 11:52:58

本网讯(安徽法治报全媒体中心记者 吴文珍 通讯员 崔年)“铲屎官”因出远门无法携带宠物,将其寄养在熟人家中,索要时却遭拒绝,引发“争宠”纠纷。1月4日,记者从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依法审理了这样一起因宠物寄养而引发的委托合同纠纷。

2022年10月,原告唐女士因到外地办事,便将自己饲养的四只宠物狗寄养在熟人王先生家中,口头约定喂养期间,若有母狗生育,则送给被告一只小母狗。同年12月底,被告照顾的一只母狗处于发情期,原告给被告300元用于母狗配种,被告把另外三只宠物狗送回了原告处并要求原告出具一份证明,约定待母狗生产后赠送被告一只小母狗。2023年2月底,寄养在被告处的母狗并未生小狗,原告想要回宠物狗,但是被告认为原告赠与一只母狗的承诺并未兑现,所以不予归还,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法院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双方是否存在委托合同关系以及被告应否向原告返还案涉宠物狗。

经审理查明,本案中原被告对寄养四只狗的事实都予以承认,只是对寄养的具体报酬上各执一词,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委托合同关系,原被告均应履行各自义务;关于被告应否向原告返还寄养宠物狗的问题,本案中原告唐女士提交的《证明》中明确载有“送一只母狗给王先生,其余小狗归唐女士所有,大狗归还。”王先生向法庭提交的《请求》《情况说明》也有原告答应给一只狗的内容,故法院确定双方当时约定的寄养报酬为一只狗。现双方庭审中都已确认寄养的四只狗中,三只已经由原告唐女士领回,但唐女士出具的《证明》中送一只母狗给王先生的先行条件并未成就,双方对此也未达成新的协议或意见,故对唐女士主张返还寄养的宠物狗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家庭饲养宠物,但在饲养及消费过程中容易产生各类纠纷。法官提醒,在与宠物相关的消费、寄养过程中,要注意保留相关凭证,尤其是在周期长、消费高时,当事人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和第八百八十九条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的规定,签订相应的书面协议,避免纠纷产生后“口说无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