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2022年3月,我公司引进一批新技术生产设备,我同事王某被派外地进行技术培训,并签订了5年服务期协议。在新设备投入使用后,王某突然递交了辞职书,并于次日入职到一家外资企业工作,我公司因此遭受了较大损失。请问,这种情况下我公司可以要求王某和该家外企共同赔偿损失吗?
读者:张欣平
张欣平读者: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王某递交辞职信后在30日通知期内就走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因此给你公司造成了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同时该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此可以看出,外企在王某无法提供离职证明的情况下予以录用,构成共同侵权,您公司可以在法定违约数额范围内请求他们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