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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要求离婚 他的债务我要承担吗?
来源:安徽法治报 阅读量:10000 2024-01-11 15:26:00

编辑同志:我和丈夫李明结婚已经近20年了,感情一直不好。近些年他更是以做生意为由长期不回家居住,孩子由我一人抚养,他则不闻不问。我感觉心灰意冷,最近打算跟他离婚,但他提出有债务要我共同承担。多年来,他未向家里提供过任何经济帮助,现在却提出我要分担债务,我感觉难以接受。请问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读者:任清萍 

任清萍读者:如果能够证明是夫妻共同债务则需要承担,否则不需要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由此规定可以看出,李明所负债务因您不知情,又未经您追认,也没有用于家庭开支,应为其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