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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2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治报 阅读量:10000 2024-01-12 10: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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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军华:本院受理的原告桑任伟诉被告胡军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鉴定意见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马玉存、南通致江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仝光辉诉被告马玉存、南通致江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问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鉴定意见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康、江亮亮:本院受理原告程年生与被告孙康、江亮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11民初188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陆在男:本院受理的原告解海峰诉被告陆在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玉贞:本院受理的原告张道发与被告孙玉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皖0111民初21991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天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兵兵:本院受理的原告夏洁与被告陈兵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皖0111民初4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天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以下公证员助理证遗失,声明作废。

  安徽省淮南市正诚公证处:

  王媛媛,助理证编号316220130344;何琦,助理证编号316220130338;刘伟贲,助理证编号316220130341;刘灿,助理证编号3071103;宋锦锦,助理证编号316220130347;李莉,助理证编号309220130313;王雪,助理证编号307220180471;尹瑾,助理证编号316220130343;宋维敏,助理证编号3072098;万程,助理证编号316220130339;张帆,助理证编号307120100259;王媛媛,助理证编号309220130308。

  安徽省寿县公证处:

  赵钰焜,助理证编号3091116。

  特此声明

 安徽省淮南市正诚公证处

 安徽省寿县公证处

 2024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