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很多商业银行降低个人信用贷款门槛以及利率,于是就出现了“贷款”转“借款”的现象。1月14日,记者获悉,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孔店法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因好友向自己借钱,虽然手头紧但碍于情面不好意思拒绝,于是想到自己有银行的信用贷额度,于是就决定为朋友“两肋插刀”,从银行贷款,再将贷款资金出借给好友。结果,不仅好友没钱还,自己还要继续承担银行的本息,而且这笔借款合同竟然无效。
原来,原本是多年好友的沈某与余某,日常经济往来不少,但都不是大金额。2023年5月,余某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向沈某借款20万元。这是一大笔钱,沈某手中并不宽裕,一下子也拿不出这么多钱。余某提醒沈某,可以向银行借贷,再转借给他,他来承担利息。为了帮助余某,沈某便以自己的名义向银行贷款20万元转入余某指定账户。此后,沈某又出借给余某31000元现金。余某承诺,除了每月将沈某应偿还给银行的本息支付给沈某外,还将额外给付一部分利息,双方签署了借条。哪知款项出借后,余某做生意不顺,不仅未按约定还款,利息也没了影子。沈某无力偿还银行贷款,只得诉至法院要求余某还清银行贷款并支付其约定的利息。
审理过程中,被告余某承认借款事实,原告沈某也提供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来佐证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但涉案借款资金的来源并不是原告沈某的自有资金,而是通过银行贷款所取得的资金。原告通过银行贷款套取资金转贷他人,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虽然借款合同无效,但并不等于余某不需要返还借款,应当予以返还,但因借款合同无效,双方关于借款利息的约定也随之无效。经法官解释相关法律规定,沈某傻了眼,自己好心帮朋友借款,结果不仅挣不到利息,连借款合同都无效。
考虑到双方是好友关系,且对于借款事实并无异议,仅对还款金额和还款时间存在分歧,法官决定开展调解,告知双方从金融机构贷款后转贷的法律风险及后果,同时考虑了原告的还款压力及被告目前的经济状况。经过法官释法析理,原、被告均认识到自身在套贷转贷行为中存在的问题。经多轮调解,最终被告余某同意分两期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并自愿补贴原告利息,原告沈某也同意自行承担贷款平台产生的部分利息。
法官说法:
在生活中,从银行贷款、找亲戚朋友借款都是常见的筹集资金方式,但如果出借人不是用自有资金,而是把从银行借贷来的资金转借他人使用,其性质就发生了改变,会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双方在此基础上订立的借贷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套取金融机构资金转贷的行为具有较大的风险,如果借款人未按约还款,出借人自身要承担向金融机构还款的责任,不少出借人最终“血本无归”,被迫背上巨额债务。如果出借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还可能涉嫌犯罪,构成高利转贷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唐欢 通讯员 王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