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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的房子入伙是否构成转租?
法院:将租房作为资本出资共担风险不构成转租
来源:安徽法治报 阅读量:10000 2024-01-23 14:44:38

承租人以签订租赁合同的方式将房屋再出租给第三人构成转租,这在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中并无争议。但是,承租人以合作形式将租赁房屋交与第三人,是否构成转租?近日,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认定承租人与第三人之间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合作方式不构成转租。

王甲与王乙系亲兄弟。2023年初,王甲告诉王乙,其夫妻二人想用王乙的房屋做生意,王乙表示同意。2023年1月5日,王甲和妻子拿着准备好的《房屋租赁合同》找到王乙签字,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自2023年3月1日至2028年3月1日,租期五年,租金4000元/年。当天,王甲即通过微信将首年房租4000元转账支付给了王乙,王乙则将房屋交给王甲开始装修。在此期间,因淮南某学校搬至案涉房屋附近,周边房租开始普遍上涨。王乙发现租给王甲使用的房屋常有陌生人员出入,怀疑王甲未经其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他人,兄弟二人因此发生矛盾,导致店铺无法正常经营。王甲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王乙提出反诉,以王甲转租为由,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返还房屋。

王甲辩称,其并未转租房屋,而是与案外人某餐饮公司合作经营。双方已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王甲负责提供经营房屋,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店铺开业后,餐饮公司负责主要经营,王甲也参与经营,风险共担、盈利共享,双方各占50%份额。王甲认为其与餐饮公司之间实为合伙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转租与合伙最本质的区别,就是承租人与第三人是否有真实有效的合作协议,且是否有共同出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等相关约定。若承租人与第三人虽签订合作协议,但未参与实际经营,并约定固定收益或保底收益而不承担风险,实际上就构成转租。但若承租人与第三人签订合作协议,以承租的房屋作为资本出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则不构成转租。该案中,王甲以案涉房屋出资,参与店铺日常经营,且与餐饮公司共享收益、共担风险,该行为并不属于转租。故法院依法支持了王甲的本诉请求,驳回了王乙的反诉请求。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转租,是指承租人将租赁物转让给第三人使用、收益,承租人与第三人形成新的租赁合同关系,而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关系继续合法有效的一种交易形式。转租是租赁交易市场最常见的交易方式,有利于交易流转,可以有效提高租赁物使用效率,因此,法律对此不宜绝对禁止。但是,按照租赁合同,承租人只是获取了对租赁物的使用权,在转租情形下,承租人的获利并非源于对租赁物的使用,而是对租赁物转租这种交易行为,显然不符合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承租人擅自转租的行为应视为未遵守租赁合同目的的行为,承租人将租赁物转租他人必须经出租人同意具有必要性。(通讯员 王健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