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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包是红包,转账是转账”
昔日情侣因情生债,法官判了
来源:安徽法治报 阅读量:10000 2024-01-25 15:26:54

日常生活中,好友之间通过微信发红包或者转账的情况十分常见。然而,双方一旦因此产生纠纷,转账和红包产生的经济往来是否属于同一性质?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借款纠纷案件,认定微信红包与转账性质存在区别,红包属于赠与,转账则属于借款,据此判令被告周先生偿还原告刘女士借款12900元。

刘女士诉称,2019年其通过微信认识周先生。双方认识不久,周先生便以经济困难为由,多次向其借款。2020至2021年间,刘女士通过银行转账、微信红包等方式累计向周先生转款15669元,后经多次催要均无果。对此,周先生辩称,涉案款项不是借款,是赠与。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女士以微信红包、微信转账两种方式向周先生提供资金,微信红包自身即包含“赠与”之义,结合本案具体情形,刘女士出于对周先生生活的资助向其发送微信红包共计2769元,属于刘女士的赠与行为,无需周先生偿还。关于刘女士通过微信转账向周先生支付的12900元,周先生虽辩称是赠与,但其并无证据证明刘女士就此曾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且考虑到周先生曾向刘女士借款还贷等情况,刘女士向周先生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款项的应认定系其向周先生提供的借款,周先生应予偿还。

微信红包具备“赠与”之义

“微信转账和微信红包,二者虽均系通过微信软件操作付款,但应从微信软件的不同功能及属性上对两种付款性质加以区分认定。”法官庭后提示,微信软件作为社交工具除具备日常沟通交流功能外还具备社交功能,微信红包则为微信软件社交功能的典型体现。微信红包设置的金额上限为200元,且名为“红包”,根据我国的民间习俗给付“红包”在通常情况下,意味着自愿赠与,无需返还。

微信转账与红包不同,不具备“赠与”之义,其仅是微信软件设置的付款功能,是社会主体之间常用的付款方式之一。本案中,原告以微信转账主张成立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如主张款项性质为赠与,其需要提交相应证据,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转账者应承担举证责任”

你侬我侬时,转账送礼再普遍不过,然而一旦一拍两散,财产纠纷往往随之爆发。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介绍,判断借款还是赠与的主要标准是双方的实际意图。这通常需要通过沟通记录、转账说明、后续行为等证据来综合判断。

在类似的判决中,转账者通常被认为负有举证责任。一起相关的典型案例介绍,张先生与王女士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男女朋友关系,并自2020年6月开始共同居住生活。2023年1月,双方因发生矛盾而终止恋爱关系,王女士搬离张先生的住所。

其间,2020年7月29日、11月25日,张先生通过微信向王女士分别转账20000元、12000元。张先生主张上述两笔转账属于借款,王女士则称是恋爱同居期间的日常生活开销。

法院认为,张先生对其所述借款事实负有举证责任,若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则将承担不利的后果。考虑到双方存在恋爱关系并长期同居的特殊情况,仅凭微信聊天和转账记录,不足以认定案涉款项为借款。

在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公益律师赵良善看来,“爱的赠与”属于赠与关系,借款属于借款关系,两者最大区别在于是否有证据证明行为所属法律关系,基于恋人之间互赠物品常规特性,在双方往来款无明确约定情况下,需结合证据来审查转账方是否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常规情况下,如无证据证明该款项系借款,或无证据证明该款项存疑,一般认定该款项系恋人之间的一般赠与。

“还有一些带有特殊含义的转账,会被默认为赠与,比如520元、1314元、999元等,或者备注‘拿去花’之类的。”赵良善还提到,恋爱期间的花销,如无特别说明,数额没有明显太大,再加上双方共同生活的特性,一般会做普通赠与处理,不再返还。

大额转账务必备注

小数目走微信红包,大数目走微信转账,已然成为部分手机用户的习惯。在付建看来,“红包属于赠与,转账属于借款”这一观点并不绝对。

付建表示,在法律上,判断一笔款项是赠与还是借款,通常会综合考虑转账的形式、目的和用途等多个因素。形式可以提供初步的线索,例如转账时是否附言说明、是否采用了特定的社交功能(如微信红包),但这并不是唯一的判断标准。更重要的是双方的真实意图和资金的用途。如果双方明确表示或有充分证据表明这笔款项是用于临时周转或特定消费,且有归还的义务,那么即使是通过微信红包发送,也可能被认定为借款。

“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都不同,法院会综合考虑所有相关证据来确定转账的性质。”付建说,以下几个细节可能与此相关:是否有转账说明;转账金额大小,相对于一般的社交红包,大额转账更可能被认为是借款;转账双方关系;双方转账频率和习惯,频繁的转账可能被视为借款,特别是如果有规律性的还款行为;双方的沟通记录。

赵良善提醒,恋人之间转账,整数或者万元以上的,最好进行备注,或者留存相关的聊天记录,以免在双方终止恋爱关系时,给付金钱的一方请求返还而产生纠纷。

那么问题来了,恋爱期间该发红包还是转账?(陈威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