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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别乱借 当心构成“帮信罪”
来源:安徽法治报 阅读量:10000 2024-01-25 15:27:37

马鞍山讯 近日,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2022年,被告人林某某明知他人利用电信网络实施犯罪,仍至江苏省盱眙县将其个人的三张银行卡及微众银行账户、支付宝账户、手机等提供给上家杜某某等人(另案处理)用于跑分,并提供刷脸等支付结算帮助。经统计,涉案银行卡及账户支付结算资金流水共计953173元,已查实接受电信诈骗犯罪资金122000元,非法获利2150元。

被告人林某某辩解称其碍于朋友面子才将银行卡、支付宝账户及手机提供给杜某某等人用于接收资金,其本人未操作走账,也没有帮助刷脸及取现,对他人可能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并不知晓。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虽辩称系碍于朋友面子才提供账户及手机给杜某某使用,但其并未进一步确认资金来源,杜某某、高某等人(另案处理)均供述向被告人林某某介绍过给非法资金跑分过账,被告人林某某知晓并表示同意,且因缺钱主动提供账户用于走账。综合被告人林某某提供账户个数、地点、时间、配合行为及与杜某某关系等客观因素,可以推定被告人林某某对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是明知的。故本院对该辩解不予采纳。

最终判决被告人林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同时,为防范诈骗、帮信等犯罪行为,切不可将自己的手机卡、QQ号、微信号等通信工具及银行卡、支付宝账户、微信号等支付工具出借、出租、出售给他人。妥善保管好自己废弃的手机卡,一旦丢失要立即挂失。对于废弃不用的银行卡、手机卡应及时办理注销业务,不随意丢弃、买卖,以免被不法分子利用。(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