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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参与电信诈骗 国内落网获刑
来源:安徽法治报 阅读量:10000 2024-02-08 08:49:42

“百分百中签”“推荐优质股票轻松获取高收益”……诸如此类的宣传,让不少国内投资者信以为真,纷纷“孤注一掷”充值投资,殊不知正在一步步跳进诈骗分子的陷阱。1月23日,天长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一起跨境诈骗案件,经二审维持原判。

2021年4月,邹某经“地瓜皮”(“皮皮虾”)介绍至缅甸勐能县某诈骗公司工作。前期负责通过社交软件,利用话术与境内居民聊天,诱导境内居民投资“大连商品交易所”“汉口国际商品交易中心”等虚假投资平台实施诈骗,后期任组长,负责丁某(已判决)等组员的工作,直至同年6月底离开该公司。邹某所在诈骗公司人员采取上述方式,对境内居民曹某、邓某等多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2023年5月16日,邹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另查明,邹某诈骗获利24000元,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针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新特点,2021年6月22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意见(二)》规定,在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诈骗数额虽难以查证,但一年内出境赴诈骗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诈骗窝点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且属有其他严重情节。在诈骗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邹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邹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邹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邹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邹某的违法所得。

判决作出后,邹某上诉,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通讯员 王建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