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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交通事故引发侵权责任纷争
来源:聂永香 李雯 阅读量:10000 2024-02-23 12:51:48

在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侵权人要求对受害人自身基础疾病与交通事故损伤的参与度进行鉴定,并依据鉴定结果确定其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近日,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宣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结合诉争鉴定意见书,受害人自身疾病对伤残的影响不能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2022年4月25日4时,汪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在宣城市区某道路实施倒车过程中,碰撞车辆后方行人吴某,造成吴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汪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吴某经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创伤性小肠破裂、急性腹膜炎、肠系膜损坏、腹壁挫伤等。因双方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吴某将汪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155455.11元。

诉讼中,汪某申请对吴某自身疾病(肠道改变)与肠破裂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医疗费用中用于治疗其自身疾病(糖尿病、血吸虫肝病)占比进行鉴定。经法院委托,安徽某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载明“吴某肠破裂等损伤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吴某医疗费中与本次交通事故无关的费用为20.6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吴某是否存在足以影响本案赔偿责任划分的自身疾病问题。本案事故认定书由公安机关作出,载明了事故事实及责任,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在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应作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结合鉴定意见,从因果关系上看,对于吴某肠破裂伤情,在事实上即使有自身疾病(肠道改变)的参与,但该疾病没有达到中断交通事故与肠破裂之间因果关系的程度。按照法律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采用过错原则,吴某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并无过错,故吴某的自身疾病对伤残的影响不能减轻汪某的赔偿责任。汪某在事故发生后已垫付25000元,后经核定,吴某各项损失合计148837.58元。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汪某赔付吴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23837.58元;驳回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汪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聂永香 李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