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安徽法治报全媒体中心记者 徐奥萍)灾害性天气应对是充分发挥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作用的重要一环,建立临灾预警“叫应”机制,加强预警和应急响应联动,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2月29日,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我省已于日前印发《安徽省灾害性天气应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我省灾害性天气种类多、分布广、强度大、频率高;淮河以北2~3年就出现一次旱涝、淮河以南3~4年出现一次旱涝。据统计,近20年全省因气象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年均超过100亿元,因此,《规定》的制定和实施是加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现实需要。
《规定》立足我省实际,总结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的经验做法,并借鉴了外省相关立法经验,明确适用范围是本省行政区域内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低温、高温、干旱、霜冻、大雾、连阴雨、结(积)冰和强对流等灾害性天气;应对灾害性天气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应对、部门联动、社会参与。
记者注意到,此次《规定》将临灾预警“叫应”机制法定化,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建立健全灾害性天气信息共享机制,畅通“叫”的渠道;相关部门和单位在收到气象灾害预警和预警信号后,要作出“应”的举措,做到“科学应对”。《规定》将气象灾害预警和预警信号由高到低分为四级,规定了各等级对应颜色;制定气象灾害预警和预警信号发布、传播要求;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应对措施,并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进行了基本规定;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规定》明确将按照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相应处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气象立法工作,是推进气象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基础和保障。目前,我省在《气象法》的框架体系下,坚持气象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要求,突出地方特色,努力构建科学的气象地方立法体系,已经形成“3+3+9”的立法体系,即由《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安徽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三部法规,《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安徽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安徽省灾害性天气应对规定》三部政府规章,以及9部设区市地方法规规章共同组成的气象立法体系。
省司法厅副厅长蒋文斌介绍,《规定》聚焦气象灾害防御,以“气象预警为先导”的立法“小切口”,进一步细化上位法有关制度规定,并总结汲取了我省已有好的做法和工作机制,明确政府及其部门职责,完善应急联动机制,动员社会广泛参与,充分发挥了地方立法实施性、补充性和探索性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