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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至:以“大调解”激发民营企业“新动能”
来源:安徽法治报 阅读量:10000 2024-03-05 15:00:21

近日,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了《池州法院强化调解工作意见》,要求全面实行案件全流程调解,最大程度推动矛盾纠纷实质化解。《意见》发布后,东至县人民法院结合营商环境工作实际,坚持“以调促和提效”理念,做实以“大调解”激发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新动能”。

加大诉前调解 帮助企业降成本

“我们是外地企业,诉前调解让我们不用为开庭应诉来回奔波,真是省心省钱省力!”不久前,东至法院在诉前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线上成功调解一起涉企纠纷,从签署调解协议到案款履行仅用了2天时间。

据了解,原告安徽某五金公司与被告东莞某机电设备公司属购销关系,合作期间,被告拖欠原告8万余元货款未付,在原告多次发函催款未果的情况下,将其诉至东至法院。案件受理后,因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遂及时分流到速裁团队,采取诉前调解来化解纠纷。

为帮助企业降低诉讼成本,承办法官组织双方企业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行了线上调解,经多轮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线上签署了调解协议。东莞某机电设备公司及时将剩余货款履行完毕,该起涉企案件得以圆满高效化解。

对于涉企案件来说,诉前调解作为一种高效的解纷机制,在节约司法资源、降低诉讼成本、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和活力。近年来,东至法院持续深化涉企案件诉前调解工作模式,把诉调对接的“调”不断向前延伸,强化风险告知、诉前调解、法律咨询等“一揽子”法律服务,主动引导企业选择非诉途径解决纠纷,推动更多涉企纠纷在诉讼渠道之外得到有效化解,真正实现化解纠纷“零”成本。

坚持诉中调解 护航企业促双赢

“感谢法官用心帮我们协调案件,让这个案子能够快速处理,为我们企业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在日前发生的一起施工合同纠纷案中,东至法院坚持诉中调解,做好双方当事人沟通的纽带,实现双方共赢。

2019年10月,安徽某公司与池州某公司签订项目承包协议,由池州某公司承建安徽某公司厂房及办公楼土建工程,后来双方约定解除上述协议,但对工程款及交付验收材料发生争议。

立案后,承办法官考虑到该案时间跨度较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周期偏长,决定先做调解工作。针对原告公司提出的工程款付款方式以及利息问题,法官组织双方进行两次线上调解和三次面对面调解,耐心释法明理,劝导换位思考,权衡利弊,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我们始终坚持将‘以调促和提效’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理念贯穿于案件审理全过程,坚持以企业诉求为出发点,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做实涉企案件诉讼全流程调解。”承办法官说。

强化执行和解 助力企业纾困境

“如果不是法官帮忙协调,争取了申请执行人的理解,我们公司真就彻底完了。”在执行现场,被执行企业由衷地感慨道。

近日,在徐某某与安徽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系列案件中,东至法院执行局通过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企业目前经营状况很差,并且对外债务较多,如果就案办案,很可能导致企业破产,不但工人工资难以保障,其他债权人的权益也难以兑现。

“面对经营困难的企业,我们一方面主动与其沟通,向他们宣讲法律法规,同时做好原告思想工作,促成原被告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另一方面采取‘放水养鱼’的方式让企业得以继续经营,并敦促企业及时履行给付义务。”执行法官介绍,目前该案已全部执行到位。

在执行工作中,东至法院始终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对于暂时资金困难但有发展潜力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尽可能通过和解等方式促进纠纷及时化解,帮助困境企业及时回笼资金,同时依法妥善运用“活封”“活扣”“宽限期”“信用修复”等措施,助力“轻装上阵”投入到生产经营活动中,真正做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并重,为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我院将牢固树立‘大调解’工作理念,做实做细全流程调解,全力打好调解工作组合拳,以调解促审判执行质效提升,以高质量司法审判服务和保障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东至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吴剑说。(通讯员 吴丽平 记者 尤忠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