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男女朋友之间的大额转账是基于爱情的赠与还是出于信任的借贷呢?近日,凤台县人民法院依法成功调解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经办案法官多次调解,最终明确大额转账性质,原被告双方成功达成调解协议,该案得以妥善化解。
徐某与詹某曾是恋爱关系。自2023年4月至2023年6月,徐某多次通过支付宝向詹某共计转账68000元。二人分手后,徐某便向詹某索要这笔钱。徐某认为当时因詹某做生意急需用钱,自己出于对詹某的信任借钱给詹某,现在双方已经分手,以后也无其他关系,詹某应当还钱。但詹某则认为,徐某在恋爱期间出于对自己的爱护,想帮助自己,是感情上的赠与,赠与的钱财不应该再要回。因两人对该笔钱款的性质没有达成共识,徐某诉至法院,要求詹某偿还其借款68000元。
承办法官考虑到本案的复杂性与特殊性,同时本着公平公正、和谐妥善解决纠纷的原则,对徐某、詹某组织多次调解与疏导,向原被告双方普及了法律对于恋爱期间男女双方大额金额往来的认定。二人每次转账金额均超过了情侣之间带有特殊意义的具体的转账金额,且徐某在向詹某转账时并未说明是自愿赠与,而詹某亦确实收到68000元的钱款,应当视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因此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贷款人徐某可以催告借款人詹某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经过法官调解劝说,被告詹某意识到转账金额的性质,原告徐某考虑到两人曾是恋爱关系,便主动提出詹某可以少偿还一部分借款并免除利息,二人最终达成了被告詹某偿还原告徐某借款30000元的调解协议。
法官提醒:在生活中,恋爱期间的情侣互相转账甚是甜蜜,分手后“甜蜜”变“负担”,因对转账金额性质的不同理解而产生纠纷。该案中涉及纠纷的金额较大,徐某并未明确表示将钱款赠与詹某,同时在事后主动找詹某催要还款,不应认定为赠与行为,其要求返还钱款并无不当。因此在恋爱期间,一旦涉及大额金钱,双方应当尽可能地明确用途,避免给他人及自己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减少纠纷发生。(通讯员 李晓婉 陈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