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安徽法治报全媒体中心记者 徐奥萍 通讯员 杨梦琪)企业和个人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应当诚信经营,树立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培育创新自主品牌。3月15日,记者从宁国市人民检察院获悉,由该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涉嫌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已于日前尘埃落定,法院依法判处王某甲、王某乙等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至十一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至2.5万元不等,判处南通某贸易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40万元。
2021年9月,泾县公安局接到某境外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委托的“打假”公司工作人员电话,称泾县某仓库内存储了大量假冒该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所有的“Teva”注册商标的鞋子,价值约四、五十万元人民币。公安机关随即立案侦查,并陆续抓获了王某甲、王某乙等十余名犯罪嫌疑人。
经查,自2019年至案发,王某甲在未获得“Teva”和“KEEN”境外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委托李某某等人帮其加工、生产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鞋子,然后将生产的鞋子主要销售给王某乙实际负责的南通某贸易有限公司。此外,王某甲明知系假冒注册商标“Dr.Martens”的鞋子,仍然从吴某某、赵某某等人处低价采购,并销售给王某乙的公司,该公司又将采购的假冒上述三个注册商标的鞋子销往日本。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依法移送宁国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受理案件后,承办检察官对该案事实和证据进行了全面梳理和审查,由于该案时间跨度两年有余,作案区域横跨诸多省份,涉案十余名人员,且该案知识产权受侵犯企业系外资企业,假冒伪劣的商品大多已销往国外,调查取证面临种种不便和困难。为更好查清案件事实、精准定罪量刑,宁国市检察院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引导公安机关补强主犯王某甲和王某乙的定罪证据,并提出通过调取订货单据、聊天记录等方式来确定各涉案人员的主观故意和犯罪数额,引导公安机关补强证据。同时,为保障被害品牌企业的合法权益,宁国市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释法说理,开展认罪认罚工作,最终犯罪嫌疑人与品牌企业达成和解,赔偿品牌企业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品牌权利人的谅解。
经过8个多月的严格审查,检察机关遵循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对涉案人员及南通某贸易有限公司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宁国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全部事实、罪名以及量刑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