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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放烟花致伤残 烟花公司赔偿28万
来源:沈天洪 阅读量:10000 2024-03-19 19:30:18

为朋友庆祝生日燃放烟花,结果烟花发生低空爆炸造成右眼伤残,谁应为伤痛买单?近日,广德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该起因燃放烟花引起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判决被告烟花公司赔偿原告吴某安28万余元。

2023年2月1日,吴某安受邀参加朋友吴某俊的生日宴会,吃过晚饭后在吴某俊家门口的空地上放烟花。吴某安在点燃烟花点火线后,烟花突然在低空爆炸造成其右眼受伤。吴某安当即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6天,花去医疗费约为4.48万元。经鉴定,吴某安外伤后遗留右眼球萎缩,属七级伤残。据悉,该烟花系吴某俊委托朋友方某在某烟花专卖店购买,系某烟花公司制造。2023年6月,吴某安将某烟花专卖店和某烟花公司诉至广德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共赔偿原告包括医疗费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4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通过吴某安提供的监控视频显示内容与该烟花公司生产的烟花外包装形状、图案、颜色、燃放残渣进行比对,能够确定吴某安是因燃放该烟花公司生产的烟花炸伤右眼。案涉烟花点燃后并未产生预期燃放效果,而是在低空发生爆炸,这是原告无法预期的、不合理的危险,应当认定该烟花产品存在缺陷,故某烟花公司应承担产品侵权责任。此外,吴某安在燃放烟花的过程中未能严格按照烟花包装盒上载明的燃放说明和警示语操作,有疏于安全防范的过失,故其对自身受伤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相关条款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销售者应承担责任。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该缺陷是该烟花专卖店造成的,故某烟花专卖店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对于原告吴某安的损失,法院结合各方的过错程度,酌情确定被告某烟花公司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吴某安自行承担40%的责任,遂依法判决被告某烟花公司赔偿原告吴某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87271.61元。

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沈天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