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旌德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抚养费、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以柔情司法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1月,周某(男)与刘某(女)因感情不和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婚生子、婚生女皆由周某抚养。但离婚后周某便外出无法联系,两个孩子丢给周某父亲抚养。周某父亲已年满70岁,无力照顾孙子、孙女,便于2月29日向村委会及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并诉至法院,要求儿子周某支付抚养费。
因该案涉及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理该案后,为减少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伤害,旌德法院决定通过诉前调解方式快速化解纠纷。在联系不上周某的情况下,调解员第一时间向村委会、法律援助中心了解实际情况,并与刘某取得联系,将现状告知刘某,希望刘某能及时照顾子女,不能让孩子处于“脱管”状态。3月11日,刘某向法院提交诉状,请求变更孩子抚养权。
经多方查找,与周某取得联系后,调解员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员从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以及身心健康发展的原则出发,分析双方实际情况,耐心劝说、释法明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婚生女小周变更为由刘某抚养,婚生子小刘继续由周某抚养,小周在其爷爷、奶奶照顾期间,周某应支付一定的抚养费。
签订调解协议后,考虑到该家庭的实际情况,为督促周某、刘某切实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法院向双方送达了《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双方按时到法院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同时,发放《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和《家庭教育责任倡导书》,告知双方履行好抚养义务、家庭教育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双方当场签署《修复家庭关系保证书》,保证切实履行好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俞友芳 汪悦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