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店购买电视机,结果收到的货却和网店宣传的相差甚远,连电视机品牌都不一样,买家投诉无果,便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起诉。3月15日,该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判决卖家退还货款,并承担三倍赔偿。
原告代某通过淘宝网从被告孙某的店铺购买了一台85寸智能网络平板电视,优惠后实付价款为3167元,商品宣传页中有“品牌、型号、屏幕原装进口4K屏以及30天无理由退换货”等标识。
收到货后,代某发现电视与该商品在网页上标注的产品品牌、尺寸、能效等级明显不符,便向卖家索要液晶电视生产商、合格证等相关信息资料,并要求退货,未果。其间,经代某投诉,淘宝公司也介入过双方协商,仍未达成一致意见。代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孙某向其退款,并支付三倍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通过淘宝网达成了85寸液晶电视机买卖合同关系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确认。被告在网店的产品宣传中,将商品的品牌进行了标注,销售过程中也对该品牌的4K屏幕、一级能耗产品能效标识等内容进行了突出的描述和宣传,极易导致消费者产生该电视机品牌就是宣传的品牌。结果,原告收到的电视机与宣传的品牌相去甚远。在原告提出相关交涉后,被告违反其30天无理由退货的承诺,拒不提交关于产品产地、生产厂家、检验合格证明等能够反映该产品基本性能和质量标准方面的资料,其行为明显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不符。
法院经审理判决孙某退还代某货款3167元,并赔偿代某经济损失9501元;代某将购买商品退还给孙某。
法官提醒:近年来,网络购物成为消费者的主要购物方式,同时网络售假案件也日益增多,消费者在网上购买商品时,要注意查看品牌的各项标识及授权证书,留存与商家及购物平台的聊天记录等,以便在遭受侵权时进行维权。网购平台也要加强监管,对于商家的营业执照等相关信息予以审查,及时处罚商家的违规行为。另外,网络商家在销售商品时也要注意,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知假售假,误导消费者。一旦涉嫌售卖假货,可能会面临三倍损失的惩罚性赔偿,严重者甚至会触犯刑法。(通讯员 黄雪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