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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校内打架受伤责任谁担?
来源:安徽法治报 阅读量:10000 2024-03-26 15:12:17


小由、小世是白沙某学校同班同学。2020年9月13日,该班班主任参加会议时,要求同学们在教室内自习。其间,小由在教室门口被同学小世无故推了一下肩膀,双方为此发生争吵及肢体冲突。在肢体冲突中,小世拿起一根木质扫把击打小由,小由用右手阻挡时导致其右手受伤。

当晚,该校生活老师给小由做了伤口处理,次日小由因伤势未见好转,校方通知小世的监护人带小由到当地医院进行简单的诊疗。随后,小由在某医院住院并被诊断为右手第五掌骨骨折。小由在住院期间,在其母亲陪护下,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1.5万余元。

小由父母以小世、小世父母、学校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由、小世在此次事件中均有过错,学校方面存在明显教育、管理失职,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一审判处小由承担20%责任,小世承担60%责任,学校承担20%责任。

2020年12月18日,法院判决小世向小由分别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食宿费9075元;学校向小由支付医疗费等各项费用3025元。

法官:学校未尽到管理教育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学生课间打闹受伤,学校是否需要负责?最关键的地方,主要看学校是否尽到了管理教育义务,以及管理的程度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以及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担责。

无论学生自身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均负有教育、保护义务。学生在校园内发生的一切活动,如上课、参加运动会等均视为校园活动,在此过程中学校具有监护义务。当学生在校内打闹受伤时,属于参加校园活动时所发生的事故,应根据学校尽责的程度判断学校是否承担责任、承担多少责任。例如,学校是否明文规定哪些事学生可以做、哪些事学生不可以做,遇到事情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是否让学生知悉、演练,平时为避免事故学校采取了哪些措施,发生事故第一时间是否进行正确处理等,都是考察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义务的因素。

中小学生打闹嬉戏属于天性,即便在校规校纪中明确禁止,也难免有不可预测的事件发生。老师和学校工作人员应时刻关注学生的身心健康,在发现学生有打闹行为时,应及时制止并进行沟通教育,加强对学生日常的安全教育,尽到教育、管理义务。如果发现学生打闹性质比较恶劣,甚至是同样的人多次发生,校方无法对学生的行为进行控制时,需要第一时间对学生的具体情况进行了解,及时反馈给学生的家长,寻求共同处理,问题才能得到圆满的解决。(麦文耀)